勞工保障

僱主必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
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第40條,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,以承擔僱主在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,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,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、全職或兼職。

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時,應注意下列事項:

  • 確保保單的保障範圍包括所有僱員,當僱員的數目增加時,應盡快通知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。
  • 向保險公司就僱員的收入及其工作的職責提供詳盡的聲明。
  • 列明僱員的一般工作地點。
  • 指明那些僱員須因工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或公幹。

資料由勞工處網頁提供